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红、袁利、徐淑娜、沈骑勇、聂保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国红、袁利、徐淑娜、沈骑勇、聂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383-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红、袁利、徐淑娜、沈骑勇、聂保平在金融机构存款52986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等数额的其他收入。2.查封被执行人徐国红、袁利、徐淑娜、沈骑勇、聂保平名下所有的土地、房产、车辆(限额529868.00元、执行费利息另计),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3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冻)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国红、袁利、徐淑娜、沈骑勇、聂保平名下所有的银行及网络账户的财产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upload/file/20211222/20211222103414_4206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