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自力:
本院执行康有才与陈自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74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自力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3260元,含劳务费3235元、诉讼费25元、利息及执行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74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747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陈自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7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upload/file/20211222/20211222174808_3913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