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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不让住新房 公婆一怒撤赠与

  发布时间:2011-09-15 15:07:46


卫东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赠与人李某与黄某一对夫妻,受赠人李某与颜某分别是李某与黄某的儿子与儿媳。20101020赠与人李某与黄某与受赠人李某与颜某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李某与黄某夫妇赠与儿子李某和儿媳颜某二十万买房款,同时约定受赠人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必须赡养两位老人。可是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在买房后却两拒绝两位老人入住,尤其颜某这种行为深深伤透了公公婆婆的心。人财两空的李某与黄某夫妇一怒之下将儿子和儿媳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当初对儿子儿媳两人的二十万房屋款赠与。

  年近均六十的李某与黄某夫妇都是我市某棉纺厂退休职工。儿子李某20086月与现在的儿媳颜某结婚,有着退休工资的李某与黄某夫妇没什么经济负担。20109月,儿媳颜某提出要重新买房,理由是马上该生小孩了,希望孩子一生下来能够有一个更加美好的育儿条件和环境。但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夫妇俩经济并不宽裕,便打起了李某与黄某夫妇名下一套老房子的主意。

  于是在妻子颜某的极力鼓动下,儿子李某便向父母亲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虽然李某与黄某夫妇和儿媳颜某平时有点不和,但见儿子李某主动开口,考虑再三的李某与黄某夫妇还是最终答应将房屋卖掉,并将一部分售房款赠与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两人。同时,李某与黄某夫妇要两人签订了协议,要求儿媳以后必须履行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同时保证李某与黄某夫妇对于新房屋享有居住权。但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两人在拿到新房子后,却迟迟不让两位老人入住。为此,李某与黄某夫妇多次与儿媳颜某争执,双方争得不可开交,甚至还大打出手。见儿媳颜某态度蛮狠、言辞坚决,伤心至极的李某与黄某夫妇决定撤销对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两人的赠与,遂起诉至法院。

  儿媳在答辩中称:我公公婆婆是个相对苛刻的人,他们偶尔来趟我家每次都会我看不顺眼,说我这说我那,尤其是婆婆语气更是咄咄逼人。只要她认为自己是对的,不论别人怎么说也没用,这样的人我没办法和他们住一起生活。公公婆婆退休后都有不错的退休工资,其经济条件比我们优越,现也有住处,不是非得和我们一起住生活。尽管我们关系不和,赡养老人义务我们会尽到,但就是无法与公公婆婆他们共同居住生活。既然购房款是他们自愿赠与给我和丈夫的,且已经给付履行了。因此,不同意撤销赠与。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当事人之间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原告李某与黄某夫妇对于新房屋享有居住权系该案赠与所附的绝对义务。原告李某与黄某夫妇已将赠与款项交付两被告,而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两被告,尤其是儿媳颜某明确表示拒绝原告李某与黄某夫妇入住,也即拒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因此作为赠与人的李某与黄某夫妇有权据此撤销赠与。法庭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判决撤销李某与黄某夫妇对儿子李某与儿媳颜某20万元购房款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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