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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英与辛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3 16:23:32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辛朝阳:

本院执行李焕英与被执行人辛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21)豫0403执2276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4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因金额较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27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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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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