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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7 15:16:1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贾晓阳、岳香萍、平顶山晋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贾国昌:

本院执行张建军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37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晓阳、岳香萍、平顶山晋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贾国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或其它收入款项956650元(本金950000元、案件受理费6650元、执行费、利息另计)。查封被执行人贾晓阳、岳香萍、平顶山晋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贾国昌的车辆或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37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373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贾晓阳、岳香萍、平顶山晋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贾国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3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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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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