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利普:
本院执行韩旭伟与被执行人王利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21)豫0403执2204号冻结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利普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00000元,执行费、诉讼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204号之一解除冻结裁定书,裁定载明:本院以(2021)豫0403执22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利普的保险,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利普保险的冻结。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204号之二终结裁定书,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03执2204号案件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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