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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超法定审限未结诉讼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30 08:50:45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针对性的整治顽瘴痼疾,有效控制和减少超法定审限未结诉讼案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超法定审限未结诉讼案件是指审理天数(含延长、扣除、中止审理的天数)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审理期限仍未审结的案件。其中,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一年尚未审结的诉讼案件。

第二条  超法定审限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督管理,坚持源头治理为主,强化日常管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统筹兼顾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原则。

第三条  加强审限节点管理。庭长应当关注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强化案件审限节点管控,对超过审理期限 1/3的案件,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安排开庭;对超过审理期限 1/2 的案件,督促承办法官提请合议庭评议;对超过审理期限 2/3 的案件,督促承办法官尽快结案。

第四条  因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不能及时审结的案件,所在业务庭庭长和承办法官应当主动与其他案件承办单位及承办法官沟通协调。待其他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恢复审理并结案。

第五条  因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或提请内审而导致超法定审限未结的,承办法官保持与上级法院对口部门经常性的沟通联系,持续做好沟通汇报,提醒上级法院及时进行研究答复,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并把时间节点记录在案,全程留痕。

第六条  因定罪存疑不能及时结案的,书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补充侦查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如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合议庭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认定和裁判。

第七条  因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等信访事由而超法定审限未结的,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加大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民事诉讼调解、行政和解和司法救助力度。矛盾无法化解的,应当研判信访评估风险,制定相关预案和审理方案,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第八条  因案情复杂或法律适用疑难造成超法定审限未结的,应主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因业务庭内部管理不当或承办法官司法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原因造成案件超法定审限未结的,应当加强督办,限期审结,必要时,庭长在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及时调整承办法官。

第十条  加强对超法定审限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督指导。庭长应当组织承办法官分析超法定审限未结诉讼案件原因,做到定审理方案、定审结时间,详细记录案件审理进度。对超过法定审限未满一年的未结诉讼案件,由庭长监督指导尽快结案;对超过一年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由主管院领导监督指导尽快结案。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每月第一次例会专题研究长期未结案件。由承办法官、庭长汇报案件进度、未结原因、下步措施等,具备结案条件的,限期结案,暂不具备结案条件的,由庭长自下次例会起每月汇报一次办案进度,直至结案。

第十二条  建立超法定审限未结案件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每月对我院超法定审限未结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具体案号、立案时间、经办法院和部门、承办法官、未结原因。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长期未结案件管理纳入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及法官绩效考评,对长期未结案件数量较多、化解不力的部门通报批评;对长期未结案件较多的个人,不得评为办案标兵;对故意拖延办案或工作懈怠导致案件长期未结,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追究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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