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王新华与张春花、钱立奎、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1 16:34:53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张春花、钱立奎、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厂: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花、钱立奎、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56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2015)湛民一初字第536号判决所列义务。二、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562号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upload/file/20220111/20220111163442_61954.pdf   

 

责任编辑:李艳飞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