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襄生、王艳华、夏晴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襄生、王艳华、夏晴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41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襄生、王艳华、夏晴峰在金融机构存款3044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等数额的其他收入。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411-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夏晴峰位于矿工路中段路南凯撒财富天下A区1号楼2层9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11813)的房产。三、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4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冻)解除对被执行人石襄生、王艳华、夏晴峰名下所有的银行及网络账户的财产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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