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国豪、安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国豪、安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58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国豪、安占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或其它收入款项3035806元(本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20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利息另计)。二、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国豪、安占伟的车辆或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58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585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将牛国豪、安占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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