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卫东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选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解组织(员)职能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特邀调解组织(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案件诉前调解相关工作;
(二)参与案件立案前的调解工作;
(三)办理与调解衔接工作有关其他事宜。
二、选任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选任条件:
1.依法设立;
2.自愿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纠纷;
3.拥有3名以上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4.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
5.调解组织的成员接受人民法院组织或认可的专业培训;
6.未受过相应处分。
例如:
1.具有调处纠纷职能的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警部门等行政机关下设的调解组织;
2.保险、消费者等行业协会、商会内的社会调解组织;
3.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二)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以下选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或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履行调解职责的时间,有服务社会和解决纠纷的热情。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自荐组织(人员)填写《特邀调解组织自荐表》、《特邀调解员报名表》,组织推荐人员由推荐单位填写《特邀调解员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资格审查与考核。由卫东区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考核,择优选择确定拟聘任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聘任与培训。公示三日期满无不良反映的,办理聘任手续,发给聘书,并进行调解等处理纠纷的技能培训。特邀调解员聘任期间为二年。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一)报名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三)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四)联系人:闫伟阁 联系电话:2863653
欢迎广大热心之士踊跃报名!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