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丹丹:
本院执行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丹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2018-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丹丹的银行存款400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01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018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李丹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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