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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恩与张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8 16:54:1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张殿军:

本院执行库永恩与张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207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殿军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48500元,含本金48000元、诉讼费50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07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078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张殿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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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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