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航鑫源建设集团(平顶山)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王珑与中航鑫源建设集团(平顶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200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平顶山)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或其它收入款项511844元(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利息另计)。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00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2006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中航鑫源建设集团(平顶山)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20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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