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艳丽、李兴国: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艳丽、李兴国、刘艳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6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艳丽、李兴国、刘艳彩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限额494181.5元,本金400000元、利息85605.5元、诉讼费8576元、剩余利息及执行费另行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61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616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何艳丽、李兴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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