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明辉、平顶山市隆海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辉、平顶山市隆海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2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2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裁定立即执行。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2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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