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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法院明察秋毫为企业挽回数万损失

  发布时间:2012-06-04 15:37:50


4月24日上午,卫东区法院东高皇法庭对原告赵某诉被告平顶山某贸易公司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因合议庭在审理该案中明察秋毫,为保险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六万余元。

2011年6月23日12时许,张某驾驶豫一中型客车沿本市矿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环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无现场),致赵某受伤。该事故经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无责任。当日,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计算,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4156.06元。事故车辆中型客车车主是平顶山某贸易公司,张某系该公司职工。

该案在庭审中,原告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并提供有保单,质证过程中,被告某贸易公司及张某都没提异议,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承办法官发现情况异常,一般交通事故案件都是被告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其他被告象征性附和。但此案却是其他被告代理人与原告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保险公司倒是退而求其次。因为事故车辆若入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入的第三者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不超过强制险的限额范围,为何其他被告要据理力争呢?一丝怀疑在承办人心中闪过。正在双方及保险公司协商如何赔偿过程中,因保单复印件不清,承办人让当事人提供原件,被告某贸易公司称单位财务人员外出,保单拿不出来。承办人让被告保险公司当庭给负责理赔的人员打电话,经核实,该车出现事故时,根本未在保险公司投保,而是事故发生后,某贸易公司即刻在保险公司入保。虽然时间看似一致,但合同生效的时间却相差数个小时。被告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连忙说,其实是在事故发生后,才体会到保险的重要性,赶快投保的,本想能糊弄过去,谁知法院调查得如此细致。保险公司代理人感激又内疚地说,要不是法院明察秋毫,公司又要出六七万块钱,今后一定认真审查。

最后,原告当庭对保险公司申请撤诉。卫东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顶山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赵某各项赔偿金共计64156.06元,并驳回了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刘博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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