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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平顶山市信步教育文化学校非诉执行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2 17:32:13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平顶山市信步教育文化学校:

关于本院执行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平顶山市信步教育文化学校非诉执行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信步教育文化学校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304000元,含执行费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3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平顶山市信步教育文化学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36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平顶山市信步教育文化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1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400元,实际执行到位264.94元,尚余303735.0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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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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