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文军: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28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282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经查,被执行人马文军恒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马文军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送达(2022)豫0403执282号执行裁定书,详情联系:0375-2863661。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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