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鑫朝商贸有限公司、程金动、许瑞灵、靳民召、平顶山市鹰欣食用油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你我他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浩然贸易有限公司、程晓娜、平顶山市玉昊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二名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6 08:55:59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平顶山市鑫朝商贸有限公司、程金动、许瑞灵、靳民召、平顶山市鹰欣食用油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你我他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浩然贸易有限公司、程晓娜、平顶山市玉昊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共营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鑫朝商贸有限公司、程金动、许瑞灵、靳民召、平顶山市鹰欣食用油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你我他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浩然贸易有限公司、程晓娜、平顶山市玉昊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共营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6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朝商贸有限公司、程金动、许瑞灵、靳民召、平顶山市鹰欣食用油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你我他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浩然贸易有限公司、程晓娜、平顶山市玉昊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共营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226952.48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6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6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upload/file/20220426/20220426085458_35809.pdf

责任编辑:陶玉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