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白随民:
本院执行秦天亮与白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8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经审查,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三项不符,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秦天亮的执行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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