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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与田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9 17:19:0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田子江:

本院在执行王伟与田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田子江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20000元,诉讼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院(2022)豫0403执8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85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经查,被执行人田子江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田子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们送达(2022)豫0403执85号执行裁定书,详情联系:03758-2863657。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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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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