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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赵琼、赵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7 17:12:1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赵琼、赵永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琼、赵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赵琼、赵永红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303号结案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upload/file/20220527/20220527171144_68274.pdf

责任编辑: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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