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中铁快运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与平顶山市中铁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6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平顶山市中铁快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限额22750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6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21)豫0403执恢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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