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明现:
本院执行韩红与李明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6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亚峰、李亚鸽、李明现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2950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64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642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李明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64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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