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建国、张春霞:
本院在执行范四红与郑建国、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董长玲、胡金瑞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6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3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经查,被执行人郑建国、张春霞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建国、张春霞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送达(2022)豫0403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详情联系:0375-2863661。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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