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内蒙古国金稀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国金稀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金执行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9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国金稀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00005.07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另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925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关于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国金稀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0005.0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5.07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0403刑初126号刑事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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