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刘腾飞与王晶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7 09:40:4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王晶鸿

关于本院执行刘腾飞与王晶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0403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晶鸿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336563元(含本金325000元、诉讼费11563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040332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0403326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3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upload/file/20220727/20220727094009_24428.pdf

责任编辑:李艳飞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