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东伟:
本院执行丁风奎与刘东伟、兰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恢1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对坐落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建南1号院8号楼东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06895)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东伟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建南1号院8号楼东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06895)房产以第二次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31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丁风奎抵偿债务;坐落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建南1号院8号楼东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06895)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丁风奎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丁风奎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建南1号院8号楼东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06895)房产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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