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福旺:
本院执行肖喻霞与张福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4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430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4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福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45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4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因申请执行人肖喻霞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豫0403执1430号案件的执行。五、向你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4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福旺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福旺名下豫DW3312华泰吉田牌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肖喻霞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福旺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福旺名下豫DW3312华泰吉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upload/file/20220820/20220820112745_8296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