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高龄的老人未有家人陪同,独自一人去澡堂洗澡,发生不测导致昏迷,后猝死。卫东区法院受理该起因洗浴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案后,依法判决原告负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部分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年近八询的代某在浴池洗澡,洗澡过程中发生不适导致昏迷,经平顶山市急救站出诊记录显示,初诊:呼吸心跳停止。老人被送至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花费医疗费2405.4元,虽尽力抢救,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意见为:猝死。代某去世后,其子女将浴池老板梁某及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5728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浴池老板仅为梁某一人,其家人不是适格被告。代某已77岁高龄,在去浴池洗澡时没有近亲属陪同,出现危险情况并导致死亡,其本人和近亲属对此后果负担主要责任。被告梁某作为浴池管理者没有充分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代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