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何为衡平理念,简单理解,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可能地减少差异。民事审判,只要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就会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但是,现实生活中,就有那么一些案件,涉及民生;关乎面子、尊严、波及责任等意想不到的因素,无论法官做多少工作,都无济于事,还是调解不成。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简单判之,就会形成法官辛辛苦苦大半年,矛盾回到解放前的被动局面。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立刻会剑拔弩张,各不相让。诱发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社会效果不好。这就需要寻求调解与判决之间的第三条出路,那便是运用衡平理念,从善良的愿望出发,依法平衡双方利益,综合调解情况,从而做出既有理性又有人性的判决。
调解是双方都满意,是审判的最高境界。当然,运用衡平理念审结的案件,虽然双方都不是十分满意,但至少都能伸伸脖子,咽下判决结果,包容性地接受判决结果,服判息诉,自愿和解执行,这也是判决的另一种境界。如原告李某、赵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0日,原告赵某将房屋钥匙及相关手续交付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也将购房款交付给原告李某、赵某并入住该房屋至今。后因房改,原告赵某分两次又补交了一些费用共计4174.16元。2007年7月10日,该房屋颁发房权证。该证颁发后,原告主张双方买卖关系已口头变更,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房屋,被告张某要求原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协议义务,让二原告协助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双方意见不一,引起纠纷,原告诉至卫东区法院。
卫东区法院经调解发现,原、被告双方有共同点,就是张某要房至少原告也同意。那么,房子归张某双方应无争议。第二,经济补偿问题。张某返还4174.16元给原告应无,可以固定下来,关于另行补偿问题,被告也同意,故可考虑补偿性判决。具体数额,原告要求30000元,被告同意连4174.16元算上是10000元,也即再行补偿5000余元。后来原告律师口头表示再补偿20000元就行,但口气并不是那么强硬,根据观察,应该再少些也可以,根据5000-20000元的差异,法院酌定了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本案需要衡平的仅是5000-20000元之间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综合上述调解因素,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李某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办理房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过户费用由被告张春平负担;被告张某给付赵某、李某补交的款项、办证费用共计4174.16元,并补偿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从其房屋中搬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且主动自愿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过户事宜。
今年上半年,该院东高皇法庭共审结案件253件,以调撤方式结案194件,移送3件。判决56件,运用衡平理念,判决38起涉及房产买卖、土地侵权、财产损害等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