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包建国:
本院执行河南天郡置业有限公司与包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5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55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5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河南天郡置业有限公司与包建国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编号:第410400202012280102)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551号结案通知书: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403民初5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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