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东区法院执行局与检察机关联动,共同主持和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我院干警耐心细致的劝说,在检察机关的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该案的和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6-2008年期间,申请执行人某企业公司向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供矿用产品价值207904.72元,共有152904.72元货款未付。被执行人主张应从欠款中扣除货款35000元,双方为此引起纠纷。我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卫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52904.72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某工贸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多次向检察机关请求抗诉,拒不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我院干警多次与当事人、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在多方努力下,于2012年11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的联动执法、圆满和解和谐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是法院践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体现,开创了执行工作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