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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份额不明 八旬老太起诉继承丈夫遗产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15 16:33:45


 

    丈夫去世后,八十岁的老太太李某欲继承其与丈夫的遗留房产,与几个继子女之间打起一场遗产继承纠纷案,要求对其与丈夫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分得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价值份额和原告应继承丈夫王某的财产价值份额,但因房屋产权份额不明确,被卫东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2716日,原告李老太太与王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王某有三子一女。1992年夫妻二人以王某的名义从原平顶山矿务局十矿购得房屋一套,个人交购房款3448.25元,原平顶山矿务局为其颁发住房证。19991229日,原告李老太太以自己名义与原平顶山矿务局十矿签订住房《部分产权住房向全产权转换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补齐房价款和维修基金,可将住房由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转换。后原告与丈夫未在该期限内补齐上述款项,该房屋仍为部分产权。

2009428日,原告李老太太的丈夫王某病故,王某的儿子王某义现居住该房内。

案件审理中,卫东区法院依职权向平煤十矿房管中心调取证明一份,证明内容显示诉争房屋户主为王某,房屋产权为部分产权。

该院在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公民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案中,原告李老太太主张分割的房产为部分产权,剩余产权归平煤十矿所有,李老太太也没有证据证实个人实际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实际份额,即房屋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取得部分产权的王某仅有占有、使用、收益,而没有处分的权利,只有待该房屋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方可分割,李老太太对该诉争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于李某的价值份额和其应继承丈夫王某的财产价值份额不能支持,该主张可等上述房屋产权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文静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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