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工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本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然而有些单位却很难做到有法必依。日前,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毛某与被告平顶山某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原告因工伤致残应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8元、伤残补助金31156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毛某2008年2月到被告平顶山某煤矿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7日早上,原告在工作期间,由于煤车失控事故而受伤。于2008年3月7日至2008年4月5日在平煤医院住院30天,住院期间的费用被告全部支付。
2008年4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事故处理协议,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毛某生活费、陪护费870元;并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为对毛某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等费用,毛某领取赔偿款2870元。
2009年3月毛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被受理,后诉至卫东区法院,法院对毛某的伤情进行委托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原告毛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平顶山某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无效,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9729元。
另查明,原告毛某姊妹五人均已成家,父母均系农村户口,女儿2005年9月7日出生,其本人于2008年2月到被告平顶山某煤矿工作,3月7日在工作中受伤,未领取过工资。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毛某与被告平顶山某煤矿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毛某系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双方就此达成过处理协议,由此可以确认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依据该协议支付了相关费用,因此该协议属有效协议。但协议中仅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做出了处理,并未对原告毛某的抚养人生活费进行处理,因毛某的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