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昌、李红杰:
关于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9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永昌、李红杰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478458.78元(含本金471186.82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4271.96元、利息及罚息、执行费另行计算)。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99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9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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