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本是强身健体娱悦身心的事,然而人行道上打球又误伤球友就得不偿失了。11月29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参与打羽毛球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仝某赔偿原告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914元。
2012年7月21日,被告仝某与他人在平顶山市某人行道上打羽毛球,原告季某看到后主动参与,并与被告仝某组合与他人对打。仝某在接球过程中,将球打在原告季某的右眼,导致原告季某右眼受伤。季某共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7552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群众性自发组织的体育竞技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原、被告双方在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只要不存在恶意冲撞、恶意犯规,就不存在过错。该案中双方并未提供对方有恶意争抢、冲撞的证据,因此原、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均无过错。但因被告仝某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又有承担损失的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原、被告双方分担原告季某的损失(各承担50%)。原告季某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