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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断手指属工伤 告错雇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2-12 15:25:49


李某在工作期间因机器突然停止运转被压断手指三根,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要求粉煤渣场老板黄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2000元。113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因工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李某因告错雇主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0115月,原告李某到被告黄某的粉碎煤渣场干临时工,2012312日李某在工作中被突然停转的机器压断三根手指。

被告黄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与原告的雇主贾某、李某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的损伤应由原告的雇主承担。

经审理查明,贾某和李某某承包了被告黄某粉碎煤矸石的业务,由黄某提供机器设备、场地和原料,贾某与李某某每粉碎一吨煤矸石,黄某就向其支付3元钱,所用人员由贾某和李某某自行招聘,所招聘人员的工资也由贾某和李某某发放。原告李某是通过贾某到粉渣场工作的。20123123时许,李某在维护机器时发生事故,导致其受伤,被送入医院治疗。李某在住院期间被告黄某已支付相关费用14000元。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某和李某某承包了被告黄某的煤矸石粉碎业务,所需人员由贾某和李某某自行招聘,第粉碎一吨煤矸石,被告黄某支付其二人3元钱,贾某和李某某再给所招聘的人员发放工资。被告黄某不干预贾某和李某某招工、用工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贾某和李某某在招用人员、粉碎煤矸石、发放工资过程中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与被告黄某独立。黄某按二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约定报酬。贾某、李某某与被告黄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并非是原告的雇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文静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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