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向人借钱时一定要钱款到手再打借条,不然欠条打了,若借款未到手,持条人起诉,打欠条人无凭无据实难获得支持。11月2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芦某诉称被告欠其56000元欠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欠款不存在,其在融资时找过芦某,与芦某约定芦为其融资50万元,李某付芦好处费56000元,在芦某未给其50万元的情况下,提前为芦某打了借条,芦某实际并未给其5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从原告芦某处借款56000元事实清楚,且有借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主张原告芦某并未向其实际支付56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