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红旗: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与薛红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6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载明: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3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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