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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永芳与被执行人北京麦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禹、周金贵、刘建秀、黄汉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9 10:23:4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麦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禹、周金贵、刘建秀、黄汉钦: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永芳与被执行人北京麦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禹、周金贵、刘建秀、黄汉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恢46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麦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禹、周金贵、刘建秀、黄汉钦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00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46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恢4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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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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