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姬世超:
关于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8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姬世超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7467.6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另算)。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8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豫0403执1818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九行“限额7467.6元”系笔误应于补正,现补正为“限额52959.81元”。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81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8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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