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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珍、苗巧玲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5 16:53:22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张淑珍、苗巧玲:

本院关于执行张淑珍、苗巧玲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040310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40310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解冻、终结执行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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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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