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淑珍、苗巧玲:
本院关于执行张淑珍、苗巧玲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10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10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解冻、终结执行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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