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担保后借款人下落不明,债务到期,担保人兰某无奈承担还款责任。2月9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兰某替他人偿还原告林某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2012年7月3日,杨某向原告林某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兰某担保。杨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8月3日。以杨某所有的房产做抵押,到期不能还款,林某将获得该房所有权,有权处理房子。该借据有杨某在借款人栏签名并捺指印,兰某在担保人栏签名并捺指印,林某签名并捺指印。该借款到期后杨某未予归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向原告林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归还,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人杨某应按照借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杨某不能如约归还借款,被告兰某做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出借人林某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兰某在承担此义务后,有向借款人杨某追索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