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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0 18:01:32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王琼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20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2036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040320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终结本院(2022)豫04032036号案件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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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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