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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出拒不变更产权手续 买房人怒而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3-03-12 12:05:39


    房子卖出后本该履行协议,但卖房人收完房款拒不配合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2月5号,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起该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熊某将该住房一套过户给原告熊某。

    2007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光华路44号楼2单元1楼东户房屋以99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全部内容为“甲方张某自愿将位于光华路44号楼2单元1楼东户三室一厅房屋一套卖于乙方熊某,房屋售价九万九千元整。房屋一套过户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于2007年1月29日一次性将房款付于甲方,甲方在3月5号必须将房屋交于乙方,以后房内住时有啥问题甲方不负责,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过户带公正处公证。此房为全产权。稳压气、电扇、电棒、抽油烟机留给乙方。此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手印后马上生效。甲方交房时,水电费、煤气费交情后方可交给乙方。如双方有一方违约处罚现金五万元。”该售房协议有原、被告就办理签字并按印。买卖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相互交付了房款和房屋及房屋所有所有权证。后因原告与被告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至今房屋没有办理过户。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房屋价款,卖房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并且合同已经如约履行。房屋买卖后办理过户手续为不动产买卖附属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售房协议无效的辩称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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