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投资入股某器材公司,因其监工不力致蓄水池工程倒塌,被公司扣除分红款,四年后毛某起诉该企业要求返还分红款。2月27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盈余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毛某系被告某器材公司的股东,在其监工修建某蓄水池时工程全部倒塌,给公司造成损失。
2008年7月12日,被告器材公司召开全体职工会,研究公司2008年上半年的分红事宜。同时以原告监工该蓄水池不力给公司造成全部损失为由,扣除应分给原告的分红款。后因分红款返还问题,双方形成纠纷。原告于2012年7月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分红款33112.4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毛某主张被告返还分红款的事实发生在2008年,自被告扣款至原告起诉之日时间已三年余,且原告在被告扣分红款时已知道该事实,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提醒:法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问题有争议,应在二年内到法院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又无证据证明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则有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