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海燕、周晓勇、董延召、李柯、臧超、蔡东洋、王学强、徐朋朋、蔡素贞、梁树基、张涛、谢战魁、李强、吴建坡、河南坤洋实业有限公司、邢红霞:
关于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海燕、周晓勇、董延召、李柯、臧超、蔡东洋、王学强、徐朋朋、蔡素贞、梁树基、张涛、谢战魁、李强、吴建坡、河南坤洋实业有限公司、邢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恢176之五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陈海燕、周晓勇、董延召、李柯、臧超、蔡东洋、王学强、徐朋朋、蔡素贞、梁树基、张涛、谢战魁、李强、吴建坡、河南坤洋实业有限公司、邢红霞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803826.2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另算)。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3执恢17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3执恢17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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